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本規則所稱員工福利,係指左列各項: 一、住宅輔購。 二、福利互助。 三、急難貸款。 四、生活津貼。 五、福利品供應。 六、消費合作。 七、文康活動。 八、膳食管理。 九、其他福利事項。
前條所列各項員工福利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,依本規則規定辦理。
有關員工福利事項,各機關得斟酌設施、經費及實際需要情形,訂定計畫辦理之。
各機關得設員工福利委員會,策進員工福利事宜。 前項員工福利委員會,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實際需要組成之,委員以二年一任為原則。
各機關辦理員工福利,所需事務費及設備費,得在本機關行政經費內列支。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本機關之財物管理。
本規則所定員工福利事項,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策劃,並由事務單位負責推動執行之。
各機關得視房舍及設施許可情形,設置文康場所,購置書報雜誌 棋類、電視及其他適當之文康設備,供員工公餘使用。
各機關得視員工人數及愛好,組織國劇、音樂、書畫、攝影、橋藝 棋類、球類等文康社團,從事研習活動。
各機關得斟酌本機關財力狀況,辦理員工休假旅遊。 各機關員工休假旅遊,應參照各年度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活動須知辦理。
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: 一、健行。 二、登山。 三、游泳。 四、球類。 五、國術。 六、其他健身活動。 舉辦自強活動時,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,以防意外事件發生。
為發揮團隊精神,各機關除得利用慶典節日,舉行茶會或會餐聯誼外,得按月舉辦慶生會。 慶生會舉辦方式由各機關自訂,以簡單隆重為原則,並得酌贈禮品。
各機關得於機關內或適當場所,舉辦電影欣賞會,並得邀請員工眷屬及退休人員共同欣賞。但以利用非上班時間為原則。
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,以自由參加、自行管理為原則,但軍、警、學校及訓練機構不在此限。
員工膳食,應視機關設施情形,就左列方式參酌辦理。 一、組織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自行辦理。 二、委由具有信譽之商人代辦。 三、聯合鄰近機關員工會同組成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辦理。 四、協調當地餐館代辦。 五、提供員工午餐飯盒加熱服務。
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,得酌予支援所需設備用具,食勤人力及水電 燃料費用。
食勤人員應妥為遴選,健康狀況不佳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充任,以確保員工身體健康。
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,應隨時注意督導,促其改進。
各機關除已組織消費合作社辦理公共服務外,得視機關設施情形,設置洗衣室及理髮室。
各機關設置洗衣室,所需設備,得由機關提供,其收費標準依協議定之。未設置洗衣室者,得特約當地洗衣商號酌予減價優待。
各機關設置理髮室,所需理髮設備,得由機關提供,其收費標準依協議定之。未設置理髮室者,得特約當地理髮商號酌予減價優待。
為維護員工身體健康,除參加公保、勞保享受免費醫療外,各機關得特約當地醫院或執業醫師為員工及眷屬提供診療服務,依協議減價收費。
各機關得洽經金融機構同意舉辦員工小額貸款,其所借貸之本息於每月員工薪資中分期攤還之。
各機關得洽定廠商舉辦分期付款購物,於每月員工薪資中分期攤還之。
小額貸款及分期付款購物,員工每月應攤還之總額,不得超過各該員工每月薪資總額三分之一。
各機關得洽經有關商號訂立契約,對本機關員工予以折扣優待或提供特別服務。 與本機關有特約購物或服務關係之商號,其優待或服務項目得分類編印特約福利手冊,分送員工參考,並為憑證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