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四 章 公務登錄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四 章 公務登錄
各機關對於辦畢之重要案件或發生之事項,應摘要登錄。
公務登錄,採下列方式: 一、機關日誌或大事記。 二、公務登記簿。 三、工作概況或備忘錄。 前項登錄,得以電子方式行之。
前條公務登錄資料,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,以備查閱,並列入交代。
各機關對於辦畢之重要案件或發生之事項,應摘要登錄。
公務登錄,採下列方式: 一、機關日誌或大事記。 二、公務登記簿。 三、工作概況或備忘錄。 前項登錄,得以電子方式行之。
前條公務登錄資料,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,以備查閱,並列入交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