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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二 章 登記檢驗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二 章 登記檢驗

公務車輛應依法規規定,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、檢驗,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;報停報廢時,亦同。

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、費及接受定期檢驗。

公務車輛產權轉讓,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。

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外,並須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