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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六 章 檢調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六 章 檢調

本機關人員調案依左列規定: 一、調案按一單一案填具調案單,經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。 二、調閱主管案件,其調案單應會原主管單位,或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准。 三、調閱機密案件,應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。 四、調案人對所調檔案,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,不得毀損或轉借。未經陳准,並不得影 (複) 印。 五、調案人離職時,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。

他機關調案,應憑正式公文,並經陳奉准。

檔案管理單位應詳細登記調案情形。

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,但有特殊情形者,得酌予展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