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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二 節 使用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二 節 使用

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,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。各使用單位經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。

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時,應逐項點交點收,如有不符,應即追究責任。各機關間經准移撥、交換之財產亦同。

財產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,應隨時查對實際使用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