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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簿籍與報表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簿籍與報表
第 74 條

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左列各項簿籍: 一、現金出納備查簿:備登收納款項,必要時得分立收入、支出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。 二、零用金備查簿:備登零用金支付、結報撥還。 三、存庫保管備查簿: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、票據等項。 四、其他備查簿: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,如銀行往來簿、支票簽發用印登記簿、送金簿等。 前項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,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,應妥善保管。

第 75 條

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,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,並按日結計清楚,不得稽延,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送主 (會) 計單位據以入帳。

第 76 條

出納管理單位,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,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,並斟酌需要,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,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、旬報表及月報表,連同公庫 (銀行) 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,送主 (會) 計單位對及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。 票據及有價證券,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,於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管品月報表,送主 (會) 計單位核對,併同會計報告轉報。 其他出納報表,得視實際需要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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