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之保存,依下列原則,釐訂存廢基準: 一、永久檔案,永久保存之。 二、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,定期保存之。 前項檔案,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。
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,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,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。
各種會計憑證、報表、簿籍之處理,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