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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採購
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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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採購
第 142 條
(刪除)
第 143 條
(刪除)
第 144 條
各機關經常需用之主要物品,應擬訂最低存量標準,由採購單位隨時補充之。
第 145 條
各機關使用單位請購物品,應填具請購單,依照規定辦理。
第 146 條
(刪除)
第 147 條
物品之採購,應依
政府採購法
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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