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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第 一 章 通則

本規則所稱集會管理,係指左列各種集會之佈置、接待、文書及議事等事項。 一、典禮:紀念日、節日及各種慶祝大典。 二、會議:各機關所舉行之各種會議。 三、宴會:餐會、茶會、酒會。 四、晚會及同樂會。 凡集團喜慶、歡迎、歡送或追悼會及各種座談會、學術講演會等,得視實際情形及規模大小,參照本編之規定辦理。

各機關集會事務,由業務承辦單位主動協調,事務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辦理。

大型集會應成立籌備處或小組,專責辦理會前之準備事宜。

辦理集會工作人員,應注意效率、節約、聯繫、配合及臨時事宜之適應。

第 二 章 典禮

典禮舉行前應行準備之事項如左: 一、擇定及佈置典禮場所。 二、擬定典禮儀式及選定司儀人員 (或樂隊) ,並作事前演練。 三、印製請柬、通知、簽名簿 (卡) 出席證或車輛通行證,或準備登報公告。 四、依需要通知新聞傳播機構。 五、協調有關機關策劃交通、通訊及安全措施。 六、其他必要事項之準備與供應。

典禮場所之佈置,應依其性質及規模之大小,就左列規定斟酌辦理。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,依其規定或成例。 一、典禮名稱橫額,應從右至左書寫,懸掛於會場門首或典禮台之前上方。 二、會場門前之兩側,得懸掛或豎列國旗,並設置必要之裝飾,以壯觀瞻。 三、典禮台上之佈置如左: (一) 典禮台上後壁之正中懸掛國旗一面,國旗之大小,應視場地面積而定。 (二) 國旗下正中央懸 國父遺像,大小應與國旗相稱。 (三) 國父遺像下懸 國父遺囑,大小應與 國父遺像相稱。 (四) 儀式單懸於 國父遺像之左,公約或口號 (無公約口號者可免) 懸於 國父遺像之右,其距離視場地情形而定。 (五) 典禮台前端置主席台,必要時得襯以檯布,並得放置瓶花。 (六) 擴音設備之佈置應力求適當,並指定專人管理,隨時注意音量之調節。 (七) 主席、主席團、長官及指導人員之座位,分置於典禮台上之兩旁,其位數視實際需要而定。 (八) 典禮台上之兩側,得視場地廣狹,豎列國旗。 四、會場應按出席人數、列席人數、來賓人數及記者人數,分別劃定區域及席次,並得編號。 五、會場內得視狀況佈置發言位置。 六、紀錄席列於典禮台前之一側或兩側。 七、樂隊置於典禮台之側方或其他適當位置。 八、簽到處設於會場門首或其他適當位置。 九、必要之統計圖表及標語,張懸於會場之兩壁或周圍。 十、時鐘應懸掛於適當位置,並注意校正標準時間。 十一、劃定停車場、裝置通信設備及其他設施事項。

典禮之接待事項如左: 一、指引賓客車輛進入停車場。 二、引導賓客簽名。 三、引導賓客進入會場或休息室。 四、保管賓客衣帽用具。 五、照料賓客離場。

典禮之文書事項如左: 一、於典禮前適當日期繕發請柬、通知或公告。 二、分發出席證及車輛通行證。 三、準備儀式單。 四、派定紀錄或速記人員並備置錄音機等。 五、依需要預擬電文文稿及編印專刊。 六、典禮前後得由主辦單位發布新聞。

典禮之儀式,得視其性質,就左列各款酌定之,但另有規定或成例者,依其規定或成例。 一、典禮開始。 二、奏樂。 三、全體肅立。 四、主席就位。 五、唱國歌。 六、向國旗暨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。 七、主席恭讀 國父遺囑。 八、恭讀 總統文告。 九、頒獎。 十、主席致詞。 十一、長官致詞。 十二、來賓致詞。 十三、報告或演講。 十四、宣讀致敬電文。 十五、呼口號。 十六、奏樂。 十七、禮成。

第 三 章 會議

會議之召開,除依照法令必須召開者外,應符合左列原則。 一、能促進協調合作、溝通意見或集思廣益之效果者。 二、於工作推動及目標達成有必要者。 三、因特殊緊急需要,必須迅謀處理者。

會議之召開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其應行準備事項如左: 一、確定主持人及出 (列) 席機關或人員。 二、洽定開會之地點、日期及時間。 三、準備議程、議案及會議資料。 四、印發開會通知。 五、佈置開會場所。 六、其他必要事項。 會議主辦單位工作人員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,應於開會前向會議主持人提供有關資料,必要時得以電話聯繫出 (列) 席人員。

會議主持人除必須由機關首長主持者外,應由實際負責且深入了解會議內容者擔任之。

會議出 (列) 席人員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由機關首長、業務單位主管或指定之代表參加;會議時間及參加人數,應視性質酌予限制。

會議出 (列) 席人員,對會議有關資料,應事先研閱,並就討論事項,預作發言準備。其須請示機關首長或洽詢業務主管意見者,並應先為請示或洽詢。

會議場所之佈置,依其性質及規模大小,參酌第二百九十九條各款之規定辦理之。

會議之規模較大者,除參照典禮之有關規定辦理外,應注意左列事項。 一、準備休息場所。 二、準備膳食及住宿。 三、準備交通工具及指定停車場。 四、設置詢問處或服務台,辦理與會人員查詢或委辦事項。 五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會場電源、照明、空調、擴音設備。

會議之文書、事務事項,得視其性質及規模,就左列各款酌定之。 一、編訂會議注意事項。 二、編訂程序表。 三、編印議事日程。 四、派定司儀、紀錄及速記員。 五、派定繕寫 (打字) 、校對、油印及收發人員。 六、派定人員辦理報到並準備報到應用之文件。 七、設置簽到處並指定人員管理簽到。 八、編定出 (列) 席人員座次。 九、配置發言條及鉛筆或原子筆。 十、分送會議有關之文件。 十一、派定會場服務人員。 十二、其他有關文書、事務事項。

會議之程序,應依報告、討論及舉行選舉之順序排列;其以選舉為主者,除舉行選舉外,其餘視需要酌定之。

會議主持人主持會議之原則如左: 一、準時開會。 二、說明會議目的與期望。 三、按議程進行會議。 四、控制時間,安排發言機會。 五、維持會場秩序。 六、宣布決議、結論或會議結果。

議事紀錄,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左列之事項。 一、會議名稱及會次。 二、會議時間及地點。 三、出席人、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姓名。 四、主席姓名。 五、紀錄姓名。 六、報告事項。 七、討論及決議事項。 八、選舉事項 (如無從略) 。 九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。 議事紀錄,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,以示負責。遇有重要決議案,應予當場宣讀。 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、核定,分送有關機關、單位或出 (列) 席人員。

會議事項有發布新聞必要時,另撰新聞稿,循新聞發布程序辦理。

會議結束後,出席人員應就開會情形及決議,簽報本機關首長或通知有關單位人員,其有應執行或辦理事項應即分別辦理。

會議之決定須執行者,應作適當之分工,必要時並予列管。

第 四 章 宴會

宴會前應行準備之事項如左: 一、擬定賓客名單。 二、擇定時間及地點並事先聯繫。 三、訂定餐筵。 四、適時分送請柬。 五、注意安全及交通措施。

宴會之方式,應依其性質及規模,就左列各款酌定之。 一、固定式:有一定之席次,分早餐、午宴、晚宴。 二、流動式:無一定之席次,分茶會、酒會及自助餐。

宴會場所佈置事項如左: 一、場所佈置,以簡單樸素、整齊清潔為主。 二、餐桌得視需要置適當之點綴。 三、視需要製備座位圖、賓客名牌及座卡。

宴會座次之排列,應注意事項如左: 一、排列座位須注意賓客身分,並參酌「國民生活須知」之規定辦理。 二、賓客座位圖應陳設於客廳茶几、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。

宴會之接待事項,除參照第三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外,其規定如左: 一、使用音樂,須與場所情況相適合,音量須適度。 二、應有適當之服務人員。 三、對賓客之隨行人員得視情況酌予安排。

第 五 章 晚會及同樂會

晚會及同樂會會場應準備事項如左: 一、會場佈置,須有輕鬆活潑之氣氛。 二、會場配備宜力求完備,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。 三、座位排列宜力求妥適。 四、會場工作人員須適時派定。 五、會場須妥置應有之標示與張貼。 六、消防、交通及安全等項,應有妥善之規劃。

晚會及同樂會之接待事項,除參照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辦理外,應準備事項如左: 一、會前印送請柬或通知,並附送入場券及節目單。 二、指定會場接待人員。 三、指定人員收券及引導。

晚會及同樂會之娛樂節目,應力求緊湊,內容以符合舉辦之目的為原則。

第 六 章 結束工作

集會結束後,各承辦人員應將各項剩餘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造具清冊,報經單位主管查後,交由物品管理人員點收保管或為適當之處理。

列有專案預算之各種集會結束後,主管或事務管理單位,應將收支帳目結算清楚,依限檢據報銷。

規模較大之集會結束後,應邀集有關機關檢討得失,以為今後續辦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