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規則所稱工友,係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。
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,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。
工友之管理事項,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。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,應會同人事、主 (會) 計單位辦理;有關服務、考核、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