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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節 核發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節 核發

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,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,分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。

各機關工作人員,不得領用其職務需要以外之物品。

各機關專供公用之物品,因公務不得使用。

物品之發手續,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,如依規定係借用者,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,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。 消耗性物品,以繳舊換新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