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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一 章 通則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一 章 通則
第 139 條

本規則所稱物品管理,係指關於公用物品之採購、收發、保管 登記、報及廢品之處理。

第 140 條

本規則所稱物品,分消耗性物品及消耗性物品兩類,其區分如左: 一、消耗性物品: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。 二、非消耗性物品:係指一般公用物品,其質料較堅固,不易損耗,使用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。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,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。

第 141 條

各機關之消耗性物品,應依其質料、性能、構造及用途,分別自行酌定使用期限,物品管理單位並應根據使用實際效能,隨時紀錄,作為修正之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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