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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六 章 待遇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六 章 待遇

工友待遇應按規定支給之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均自報到之日起支,離職之日停支。

工友之工餉,分本餉、年功餉,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支標準表 (如附件四) 之規定核支之。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,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 (如附件五) 規定辦理,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,如尚有積餘年資,且其年終考核合於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,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