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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
第 二 節 防護與保險
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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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節 防護與保險
第 122 條
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,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,應事先妥籌防範,以策安全。
第 123 條
各機關之財產,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,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,向保險機關投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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