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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膳食管理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膳食管理
第 384 條

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,以自由參加、自行管理為原則,但軍、警、學校及訓練機構不在此限。

第 385 條

員工膳食,應視機關設施情形,就左列方式參酌辦理。 一、組織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自行辦理。 二、委由具有信譽之商人代辦。 三、聯合鄰近機關員工會同組成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辦理。 四、協調當地餐館代辦。 五、提供員工午餐飯盒加熱服務。

第 386 條

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,得酌予支援所需設備用具,食勤人力及水電 燃料費用。

第 387 條

食勤人員應妥為遴選,健康狀況不佳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充任,以確保員工身體健康。

第 388 條

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,應隨時注意督導,促其改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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