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一 章 通則
第 一 章 通則
第 80 條
本規則所稱財產管理,係指關於財產之登記、增置、經管、養護、減損等事項。
第 81 條
本規則所稱之財產,其範圍如左: 一、各機關管有之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建築物、機械及設備、交通運輸設備及財物標準分類所定之雜項設備等。 二、各公營事業資產負債表所列之各項固定資產。
第 82 條
各機關之財產,集中事務單位管理。但得按其性質由各業務單位及事務單位分別管理。
第 83 條
財產名稱之文字,以中文為準,但得酌加外國文字或符號,顯示其特定規範。
第 84 條
各公營事業之財產,除另有法令規定者外,應依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,評定其折舊率及殘餘價值,其所攤提之折舊,得按各同類財產由會計單位作彙總之折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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