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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管理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管理
第 260 條

各機關宿舍使用情形,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,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。 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,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,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,有關人員應予議處。

第 261 條

各機關應將宿舍製成平面圖,編訂宿舍號碼,連同宿舍正面攝影照片,登記存查,並於宿舍大門外,懸掛本機關宿舍編號名牌。

第 262 條

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,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。

第 263 條

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,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,每年實施定期檢查,根據檢查結果,其有需要修繕者,由事務管理單位依規定辦理。

第 264 條

各機關宿舍因天災、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,應予緊急搶修。

第 265 條

借用宿舍,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,遷出時,應維持現狀,並不得要求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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