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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
第 四 章 編製目錄
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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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章 編製目錄
第 49 條
檔案編製目錄依左列規定: 一、新案應依序登入目錄。 二、有前案之案件,依原案編列檔案號碼,在目錄卡內登記收發文號。
第 50 條
檔案登記後,應連同目錄卡存放檔案夾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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