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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五 章 廢品處理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五 章 廢品處理

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,應陳奉准予以報廢。在未奉准前,應妥予保管,不得毀棄。

報廢物品之處理,準用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。

物品經報廢者,應在物品帳內註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