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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事務管理規則
第 五 章 廢品處理
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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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章 廢品處理
第 173 條
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,應陳奉
核
准予以報廢。在未奉准前,應妥予保管,不得毀棄。
第 174 條
報廢物品之處理,準用
第一百三十四條
之規定。
第 175 條
物品經報廢者,應在物品帳內
註銷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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