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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四 章 登記與報核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四 章 登記與報核

物品登記,應憑各項收發單證辦理。

物品應設立收發分類日記帳,其屬於消耗性者,應參照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。

物品保管人員,應按月編製物品收發月報表,附具領 (借)用憑證報

物品登記,其度量衡單位,應以公制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