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一 編 總則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一 編 總則
行政院為統一各機關之事務管理,提高行政效率,特訂定本規則。
各機關之事務管理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則之規定。
本規則之規定,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之。
本規則所稱事務管理,其範圍如左: 一、文書管理。 二、檔案管理。 三、出納管理。 四、財產管理。 五、物品管理。 六、車輛管理。 七、辦公處所管理。 八、宿舍管理。 九、安全管理。 十、集會管理。 十一、工友管理。 十二、員工福利管理。 十三、工作檢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