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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文書流程管理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文書流程管理

各機關應全面實施文書流程管理,並依文書性質、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時限,確實督促各級人員依限辦結,以有效提升行政效能。

文書流程管理,除應由各級人員自我管理外,另包括文書稽催、時效統計分析及流程簡化等工作,並應分層逐級實施管制,以明權責。 前項文書稽催、時效統計分析及流程簡化等工作,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派專人負責辦理。

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、時效及品質,應訂定稽項目及基準,隨時抽查或定期檢查,並適時檢討改進,作為宣導、考核、獎懲之依據。

(刪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