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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
第 七 章 財產報告
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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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章 財產報告
第 137 條
各機關財產之登記有增減者,應於每月月終,由財產管理單位,造具財產增減表。
第 138 條
各機關之財產於年度終了經實際盤點後,由財產管理單位編造財產目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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