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一 章 通則
第 一 章 通則
第 372 條
本規則所稱員工福利,係指左列各項: 一、住宅輔購。 二、福利互助。 三、急難貸款。 四、生活津貼。 五、福利品供應。 六、消費合作。 七、文康活動。 八、膳食管理。 九、其他福利事項。
第 373 條
前條所列各項員工福利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,依本規則規定辦理。
第 374 條
有關員工福利事項,各機關得斟酌設施、經費及實際需要情形,訂定計畫辦理之。
第 375 條
各機關得設員工福利委員會,策進員工福利事宜。 前項員工福利委員會,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實際需要組成之,委員以二年一任為原則。
第 376 條
各機關辦理員工福利,所需事務費及設備費,得在本機關行政經費內列支。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本機關之財物管理。
第 377 條
本規則所定員工福利事項,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策劃,並由事務單位負責推動執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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