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事務管理規則第 二 節 保管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二 節 保管
第 154 條

物品之保管,以集中為原則,並應妥慎儲存以防腐蝕、損耗、災害 盜竊,如有危險易燃性者,應另行分別隔離保管。

第 155 條

未經驗收之物品,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。

第 156 條

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、安全、乾燥及合用。

第 157 條

物品不便庫儲而露儲不致使物品遭受損害者,得露天存儲。

第 158 條

物品管理人員,對於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、隨時檢查並定期盤存。盤存時應由主管單位派員監盤,並編製盤存表,以備查對。

第 159 條

損壞之物品,如尚有使用價值者,仍應妥為修復利用,不得棄置。

第 160 條

物品保管人員更迭時,應將經管物品會同盤點,交接清楚,並由主管派員監交。

第 161 條

物品保管人員,應注意收回調離職人員借用之物品。

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
772 人 正在學習
讀癮筆記 小夙
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
讀癮筆記 小夙 · 7.8 小時
NT$4,440
NT$6,480
省 $2,04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、修法沿革、相關判例,AI 分析看不到這些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事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節 保管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