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本規則所稱辦公處所管理,係指各機關公務上使用之全部房屋及其庭院 隙地、通路、走廊、圍牆、水溝與四周鄰接地區之設計、佈置 清潔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。
各機關辦公房屋,除辦公室外,得按實際需要酌設禮堂、會議室、接待室、服務台、警衛室、值日室、休息室、盥洗室、圖書室、閱覽室、醫務室、哺育室、文康室、保管室、電話總機室、餐廳、廚房、車庫及其他有關處所。
各機關辦公房屋之構造及房間分佈,應切合實際需要,並應依其機關性質,選擇適當地點,顧及安全。
各機關辦公房屋之設計,應依照營建法令規定辦理。
各機關辦公房屋,應保持適當溫度、濕度,並注意調節空氣。在嚴寒酷暑時,應酌設防寒防暑設備。
各機關辦公房屋內外,包括牆壁、門窗、天花板、地板等,應視環境需要,油漆或粉刷適當顏色。
各機關辦公房屋,必要時其牆壁、天花板等,得使用吸音材料,以減低噪音。
各機關辦公室,其面積之規劃,應就機關業務性質、員額,經費及土地運用情形充分評估,並與區域發展相結合;其公共設施之規劃,應視實際需求為之。 前項辦公室面積標準,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,報行政院定之。
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,應注意防空、防火、防水、防盜、防風、防震及蟲害等之安全設備;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。
各機關購置桌、椅、櫥、櫃等辦公用具,其規格顏色應力求劃一。
辦公室內桌椅,應按工作性質及其進行之順序,合理排列,並力求整齊。
辦公室內不得堆置不用傢具及物品,私人衣帽雨具等應存放於指定處所。
辦公桌上之用品,應力求簡潔合用,並放置整齊。
辦公室內,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或水壺及茶杯,以便取用。
辦公室內,得於適當處所懸掛時鐘、日曆及溫度計等。
各機關禮堂及會議廳 (室) 應依機關學校團體懸掛國旗 國父遺像 先總統蔣公遺像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遺像暨元首玉照辦法規定辦理。
各機關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,其字體一律楷書,直式者由上向下寫,橫式者由右向左寫。
各機關房屋牆壁,應經常保持清潔,其有殘破或不整齊建築物,應予修整或拆除。
各機關所在區域或庭院隙地,得設計佈置公共藝術設施,種植花木或舖種草皮,並應經常修剪。
各機關辦公處所庭院、道路,應視需要裝置照明設備。
各機關標誌牌及標語牌其字體以楷書為原則,形式顏色均應整齊劃一。
各機關得闢停車場及機車、腳踏車停放場,禁止隨地停車。
各機關辦公處所得於適當地點,設置旗桿、標準鐘、公告牌、意見箱等。
各機關辦公處所除指定地點外,不得隨意曝晒衣物及堆置器材廢品。
各機關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,在辦公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,應儘可能抑低音量,注意禮貌、節約通話時間,以免妨礙他人。
各機關職員非因公務必要,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,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。
使用打字機等發生噪音之工作處所,應裝置隔音設備或與一般辦公室隔離,以免干擾。
辦公處所之工友,應在工作處所設置座位,司機、技工等均應在指定地點聽候派遣。
各機關應注意遵守安全及保密規定;每日下班後,各員工應檢查下列事項: 一、辦公室內有無散置文件。 二、辦公室櫥櫃抽屜已否落鎖。 各員工發現文件散置或櫥櫃抽屜未落鎖者,除代為保管或代為鎖妥外,應依有關保密規定辦理。
各機關員工除因特殊需要經核准者外,不得在辦公室內住宿;每日下班後,應關閉不必要電源,關鎖門窗。
各機關辦公室內,於每日適當時間,由事務管理人員督促清潔人員清掃。
各機關辦公室之廢紙、垃圾等,應按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分類處理,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督促清潔人員分類收集,予以資源回收或依規定按廢棄物處理。
各機關庭院、隙地、大門、通路、走廊、圍牆、水溝、餐廳及廚房等,應隨時保持整潔。
各機關應按員工人數設置盥洗室;男女盥洗室應劃分隔離,室內外應保持整潔,並隨時噴灑消毒藥水。
各機關地區遼闊者,對於室內及環境清潔,得採用分區負責方式辦理。
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,應派員定期檢查室內外環境清潔。
各機關對於使用能源之管理,應加強各種管制措施,以達成節約能源之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