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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五 節 盤點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五 節 盤點

各機關之財產,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,至少每一會計年度,實施盤點一次,並應作成盤查 (點) 紀錄。

各機關之財產,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,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。

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,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,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