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四 章 其他福利事項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四 章 其他福利事項
各機關除已組織消費合作社辦理公共服務外,得視機關設施情形,設置洗衣室及理髮室。
各機關設置洗衣室,所需設備,得由機關提供,其收費標準依協議定之。未設置洗衣室者,得特約當地洗衣商號酌予減價優待。
各機關設置理髮室,所需理髮設備,得由機關提供,其收費標準依協議定之。未設置理髮室者,得特約當地理髮商號酌予減價優待。
為維護員工身體健康,除參加公保、勞保享受免費醫療外,各機關得特約當地醫院或執業醫師為員工及眷屬提供診療服務,依協議減價收費。
各機關得洽經金融機構同意舉辦員工小額貸款,其所借貸之本息於每月員工薪資中分期攤還之。
各機關得洽定廠商舉辦分期付款購物,於每月員工薪資中分期攤還之。
小額貸款及分期付款購物,員工每月應攤還之總額,不得超過各該員工每月薪資總額三分之一。
各機關得洽經有關商號訂立契約,對本機關員工予以折扣優待或提供特別服務。 與本機關有特約購物或服務關係之商號,其優待或服務項目得分類編印特約福利手冊,分送員工參考,並為憑證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