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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五 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五 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

各機關文書用紙,應依規定標準印製使用。

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,應依規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、中文碼傳送原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。

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,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。

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,依相關法令規定,自行刻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