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五 章 室內秩序
第 五 章 室內秩序
第 232 條
各機關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,在辦公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,應儘可能抑低音量,注意禮貌、節約通話時間,以免妨礙他人。
第 233 條
各機關職員非因公務必要,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,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。
第 234 條
使用打字機等發生噪音之工作處所,應裝置隔音設備或與一般辦公室隔離,以免干擾。
第 235 條
辦公處所之工友,應在工作處所設置座位,司機、技工等均應在指定地點聽候派遣。
第 236 條
各機關應注意遵守安全及保密規定;每日下班後,各員工應檢查下列事項: 一、辦公室內有無散置文件。 二、辦公室櫥櫃抽屜已否落鎖。 各員工發現文件散置或櫥櫃抽屜未落鎖者,除代為保管或代為鎖妥外,應依有關保密規定辦理。
第 237 條
各機關員工除因特殊需要經核准者外,不得在辦公室內住宿;每日下班後,應關閉不必要電源,關鎖門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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