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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五 章 室內秩序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五 章 室內秩序
第 232 條

各機關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,在辦公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,應儘可能抑低音量,注意禮貌、節約通話時間,以免妨礙他人。

第 233 條

各機關職員因公務必要,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,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公室。

第 234 條

使用打字機等發生噪音之工作處所,應裝置隔音設備或與一般辦公室隔離,以免干擾。

第 235 條

辦公處所之工友,應在工作處所設置座位,司機、技工等均應在指定地點聽候派遣。

第 236 條

各機關應注意遵守安全及保密規定;每日下班後,各員工應檢查下列事項: 一、辦公室內有無散置文件。 二、辦公室櫥櫃抽屜已否落鎖。 各員工發現文件散置或櫥櫃抽屜未落鎖者,除代為保管或代為鎖妥外,應依有關保密規定辦理。

第 237 條

各機關員工除因特殊需要經准者外,不得在辦公室內住宿;每日下班後,應關閉不必要電源,關鎖門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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