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六 章 報停報廢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六 章 報停報廢
公務車輛因故停駛,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,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;回復行車時,應辦理復駛登記,領回原牌照。
公務車輛未達報廢年限而損壞,其修護費用過高者,得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證明後,依照規定程序汰舊換新。
公務車輛之報廢,除依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外,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,繳還號牌及行車執照。
公務車輛因故停駛,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,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;回復行車時,應辦理復駛登記,領回原牌照。
公務車輛未達報廢年限而損壞,其修護費用過高者,得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證明後,依照規定程序汰舊換新。
公務車輛之報廢,除依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外,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,繳還號牌及行車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