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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八 章 駕駛人管理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八 章 駕駛人管理
第 204 條

駕駛人之僱用,以一車一人為原則;其僱用,應依左列規定辦理: 一、須品德端正,無不良嗜好。 二、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。 三、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。 四、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。

第 205 條

各機關對駕駛人,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,必要時得舉行測驗或考試,其項目如左: 一、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。 二、行車安全及交通法令規章。 三、禮儀訓練及保防常識。 四、舉辦有關駕駛技術及常識之測驗。

第 206 條

各機關為使駕駛人注意保養車輛,節省修理費用,得訂定車輛保養獎懲之辦法。

第 207 條

駕駛人之管理,除按本章各條規定辦理外,應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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