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一 章 通則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一 章 通則
各機關為加強事務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,應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。 前項檢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兩種;平時檢查由各機關自行規定,定期考核依照本規則辦理。
事務管理單位主管,應負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之責任,並應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。
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,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。其人員由事務管理單位、人事單位、會計單位及研考單位派員參加,並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為召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