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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七 章 考核與獎懲

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,予以年終考;服務不滿一年,但已達六個月者,另予考核 (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) ,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: 一、經試用期滿,正式僱用,其試用期間之年資。 二、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,年資銜接,具有證明文件者。 三、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。 四、在同年度內,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。

年終考以一百分為滿分,分甲、乙、丙三等,其各等分數如下: 一、甲等:八十分以上。 二、乙等:七十分以上,不滿八十分。 三、丙等:不滿七十分。

年終考獎懲,依下列規定: 一、甲等:晉本餉一級,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支本餉最高級者,晉年功餉一級,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,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。 二、乙等:晉本餉一級,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,晉年功餉一級,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,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。 三、丙等:留支原工餉。 另予考核之獎懲,列甲等者,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:列乙等者,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;列丙等者,不予獎勵。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,包括工餉、職務加給、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。

工友年終考或另予考核,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(平時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七) ,年度內請事、病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假期者,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。

各機關對於工友平時考,應包括工作、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;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,由各機關自行訂定。 各機關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、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,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