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機關之財產,應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,由財產管理單位,予以分類、編號。
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,應依左列規定辦理: 一、分類編號: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、項、目、節號編之。 二、數量編號:在分類編號後,依各個體財產名稱、購置數量、次序先後編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