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一 章 通則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一 章 通則
本規則所稱集會管理,係指左列各種集會之佈置、接待、文書及議事等事項。 一、典禮:紀念日、節日及各種慶祝大典。 二、會議:各機關所舉行之各種會議。 三、宴會:餐會、茶會、酒會。 四、晚會及同樂會。 凡集團喜慶、歡迎、歡送或追悼會及各種座談會、學術講演會等,得視實際情形及規模大小,參照本編之規定辦理。
各機關集會事務,由業務承辦單位主動協調,事務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辦理。
大型集會應成立籌備處或小組,專責辦理會前之準備事宜。
辦理集會工作人員,應注意效率、節約、聯繫、配合及臨時事宜之適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