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二 章 文康活動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二 章 文康活動
各機關得視房舍及設施許可情形,設置文康場所,購置書報雜誌 棋類、電視及其他適當之文康設備,供員工公餘使用。
各機關得視員工人數及愛好,組織國劇、音樂、書畫、攝影、橋藝 棋類、球類等文康社團,從事研習活動。
各機關得斟酌本機關財力狀況,辦理員工休假旅遊。 各機關員工休假旅遊,應參照各年度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活動須知辦理。
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: 一、健行。 二、登山。 三、游泳。 四、球類。 五、國術。 六、其他健身活動。 舉辦自強活動時,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,以防意外事件發生。
為發揮團隊精神,各機關除得利用慶典節日,舉行茶會或會餐聯誼外,得按月舉辦慶生會。 慶生會舉辦方式由各機關自訂,以簡單隆重為原則,並得酌贈禮品。
各機關得於機關內或適當場所,舉辦電影欣賞會,並得邀請員工眷屬及退休人員共同欣賞。但以利用非上班時間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