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分類編案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分類編案
第 44 條

各機關之檔案,按類、綱、目、節四級分類,由檔案主辦單位編列檔案名稱及分類表,陳奉機關首長核定實施。如必要,應避免更改。

第 45 條

檔案應冠案名,其區分如左: 一、依文書性質區分:以概括全案之名詞為案名,以立案之先後為序。 二、依機關名稱區分:以機關名稱為案名,以隸屬機關為序。 三、依地域區分:以地域名稱為案名,以地域表之代號或地名首字之四角號碼為序。 四、依人名或企業單位區分:以人名或企業單位為案名,以四角號碼或五筆檢字法代號為序。

第 46 條

檔案號碼,分左列三種: 一、年號:以中華民國年份編列。 二、類號:以代表類、綱、目、節之數字編列。 三、案號:以同一類號案件發生之先後順序編列。

第 47 條

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,始得編立新案,其編號原則如左: 一、新案應就年份、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、類號及案號。 二、有前案之案件,無論跨越若干年度,均應併入前案。 三、檔號應自左至右,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,外文則為右下角。

第 48 條

一案涉及數事者,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分、編列檔案號碼,填分存單,或另以影 (複)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。

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
772 人 正在學習
讀癮筆記 小夙
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
讀癮筆記 小夙 · 7.8 小時
NT$4,440
NT$6,480
省 $2,04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、修法沿革、相關判例,AI 分析看不到這些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事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分類編案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