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分類編案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分類編案
各機關之檔案,按類、綱、目、節四級分類,由檔案主辦單位編列檔案名稱及分類表,陳奉機關首長核定實施。如非必要,應避免更改。
檔案應冠案名,其區分如左: 一、依文書性質區分:以概括全案之名詞為案名,以立案之先後為序。 二、依機關名稱區分:以機關名稱為案名,以隸屬機關為序。 三、依地域區分:以地域名稱為案名,以地域表之代號或地名首字之四角號碼為序。 四、依人名或企業單位區分:以人名或企業單位為案名,以四角號碼或五筆檢字法代號為序。
檔案號碼,分左列三種: 一、年號:以中華民國年份編列。 二、類號:以代表類、綱、目、節之數字編列。 三、案號:以同一類號案件發生之先後順序編列。
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,始得編立新案,其編號原則如左: 一、新案應就年份、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、類號及案號。 二、有前案之案件,無論跨越若干年度,均應併入前案。 三、檔號應自左至右,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,外文則為右下角。
一案涉及數事者,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分、編列檔案號碼,填分存單,或另以影 (複)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