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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調派使用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調派使用

公務車輛,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,應由事務管理單位集中調派。

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,同一地區內各機關為相互支援,亦得聯合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。

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,除員工急病住院接送外,應一律以公務為限,並得訂定使用辦法。

申請使用公務車輛,車輛使用人應填具派車申請單,經其單位主管簽後,轉交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派。

車輛駕駛人,應將派車單上所訂行車記錄項目,詳細記載,於用畢後,請使用人於單上簽證。

車輛管理人員,每日應將派車單內行經地點、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詳加審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