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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務管理規則第 五 章 保養修理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五 章 保養修理

公務車輛應經常注意保養及安全,維護清潔,並應隨時檢查,如有損壞,即予修理。

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實施分級保養。

公務車輛損壞,本機關設有保養機構者,應自行修理;未設保養機構或所設保養機構不能修理者,招商修理之。

車輛修理項目、時間及費用,應隨時登錄車歷登記卡。

各機關在可能範圍內,設置車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