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財產增置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三 章 財產增置
各機關財產增值之方式如左: 一、採購。 二、撥入。 三、孳生。 四、其他
財產之增置,經驗收後,應填具財產增加單,為財產增加之登記。
財產之採購,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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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、本身孳生或因接收、捐贈而取得時,應填明財產之價格,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,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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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,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、發票及有關文件,送主(會) 計單位辦理公款支付,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增加之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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