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四 章 宴會
第 四 章 宴會
第 317 條
宴會前應行準備之事項如左: 一、擬定賓客名單。 二、擇定時間及地點並事先聯繫。 三、訂定餐筵。 四、適時分送請柬。 五、注意安全及交通措施。
第 318 條
宴會之方式,應依其性質及規模,就左列各款酌定之。 一、固定式:有一定之席次,分早餐、午宴、晚宴。 二、流動式:無一定之席次,分茶會、酒會及自助餐。
第 319 條
宴會場所佈置事項如左: 一、場所佈置,以簡單樸素、整齊清潔為主。 二、餐桌得視需要置適當之點綴。 三、視需要製備座位圖、賓客名牌及座卡。
第 320 條
宴會座次之排列,應注意事項如左: 一、排列座位須注意賓客身分,並參酌「國民生活須知」之規定辦理。 二、賓客座位圖應陳設於客廳茶几、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。
第 321 條
宴會之接待事項,除參照第三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外,其規定如左: 一、使用音樂,須與場所情況相適合,音量須適度。 二、應有適當之服務人員。 三、對賓客之隨行人員得視情況酌予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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