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-2 條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接戶開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每一戶應設置接戶開關,能同時啟斷進屋之各導線。同一用戶在其範圍內有數棟房屋者,各棟應備有隔離設備以切斷各導線。 二、接戶開關應採用不露出帶電之開關或斷路器。 三、接戶開關應裝設於最接近進屋點之可輕易到達處,其距地面高度以一.五公尺至二公尺間為宜,且應在電度表之負載側。 四、接戶開關應有耐久且清楚標示啟斷(OFF)或閉合(ON)位置之標識。 五、一組進屋導線供應數戶用電時,各戶之接戶開關、隔離設備,得裝設於同一開關箱,或共裝於一處之個別開關箱;接戶開關數在三具以下者,得免裝設表前總接戶開關或隔離設備。 六、多線式電路之接戶開關無法同時啟斷被接地導線者,被接地導線應以壓接端子固定於端子板或匯流排作為隔離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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