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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五 節 金屬導線管配線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第 五 節 金屬導線管配線

金屬導線管配線及其相關配件之使用及裝設,依本節規定辦理。

金屬導線管為鐵、鋼、銅、鋁及合金等製成品。常用導線管按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如下: 一、厚金屬導線管、薄金屬導線管:指有螺紋、圓形鋼製之金屬管,按管壁厚度而有厚薄之分。 二、無螺紋金屬導線管(Electric Metallic Tubing, EMT):指無螺紋、薄壁之圓形金屬管。

  1. 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: 一、有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場所。 二、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。 三、潮濕場所。但所有支撐物、螺栓、護管帶、螺絲等配件具耐腐蝕材質,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,不在此限。
  2. 薄金屬導線管及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: 一、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。但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有重機械碰傷場所。 三、六○○伏以上之高壓配管工程。
  3.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亦不得使用於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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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材質金屬導線管之間應避免互相接觸,以免可能之電蝕效應產生。

金屬導線管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金屬導線管應有足夠之強度,其內部管壁應光滑,以免損傷導線之絕。 二、金屬導線管內外表面應鍍鋅。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於不受潮濕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內者,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鏽之物質。

金屬導線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,管徑之選定應依表二二二~一至表二二二~三規定。 二、管長六公尺以下且無顯著彎曲及導線容易更換者,若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且在八平方公厘以下應依表二二二~四選定,其餘得依絞線與絕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~五或表二二二~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六○選定。 三、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,得依絞線與絕緣皮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二二~五或表二二二~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○選定。 四、除依前三款選定外,單芯電纜、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之管徑選用得依表二二二~七選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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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金屬導線管終端切斷處,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,使導線出入口平滑,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。金屬導線管若於現場絞牙,應使用絞牙模具處理。
  2.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絞牙。但使用其原製造廠製之整體絞牙連接接頭,並設計能防止導線管絞牙彎曲者,不在此限。

金屬導線管以明管敷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固定: (一)於每一個出線盒、拉線盒、接線盒、導管盒、配電箱或其他導線管終端九○○公厘內,應以護管鐵固定。 (二)若結構構件不易固定於九○○公厘以內時,得於一‧五公尺以內處固定。 二、支撐: (一)金屬導線管每隔二公尺內,應以護管鐵或其他有效方法支撐。 (二)從工業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,若中間為絞牙連接,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,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,得每隔六公尺以內作支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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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屬導線管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金屬導線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,其絞牙應充分絞合。 二、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之連接,其配件之兩側應用制止螺絲圈銜接或以其他方式妥為連接。 三、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應與建築物確實固定。 四、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、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,管口應有護圈或護套,以防止導線損傷。但線盒、配件或封閉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,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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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蔽於建築物內部之配線工程竣工後,應繪製詳細圖面,指明金屬導線管線盒或管盒及其他配件之位置,以便檢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