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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-3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
接戶開關之額定不得低於依第一章第八節之一規定所計得之負載,及下列之額定值: 一、僅供應一分路者,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二○安。 二、僅供應單相二線式分路二路者,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○安。 三、進屋導線為單相三線式,計得之負載大於一○千瓦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,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五○安。 四、前三款規定以外情形,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三○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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