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-10 條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開關及作為開關使用之斷路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附有突出柄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斷路器,若其極數適合要求者,可作為開關使用。 二、所有開關應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並方便操作之處,且操作開關(如手捺開關)應儘量將數個集中一處。 三、開關之裝設應使其操作最高位置離地面或工作平台不得超過二公尺。但符合下列規定者,不在此限: (一)附熔線開關及斷路器裝設於匯流排槽,且可從地面操作開關之把手等裝置者,得與匯流排槽相同之高度。 (二)可用操作桿操作之隔離開關得裝設在較高之高度。 四、一般用多極手捺開關不可由二個以上之分路引接供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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