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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-12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  1. 開關、斷路器及無熔線開關應明確指示其啟斷(OFF)或閉合(ON)之位置。若垂直裝置於配電盤或配電箱上,其操作鍵向上時,應表示閉合之位置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 一、垂直之雙投開關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者,皆表示閉合位置。 二、匯流排槽裝設分接開關者,其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,表示啟斷或閉合。開關啟斷或閉合應明白標示,並可從地面或操作點清楚視及。
  2. 單切手捺開關之裝置應使電路閉合或啟斷時有明顯之標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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