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-15 條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一般用手捺開關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電阻性負載不得超過開關電壓範圍內之安培額定。 二、電動機及電感性負載,包括放電管燈,不得超過手捺開關安培額定值之百分之八○。 三、一般用分路上,以手捺開關控制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者,每一手捺開關控制插座出線口或可撓軟線連接器,其額定不得低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容許安培額定或標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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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用手捺開關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電阻性負載不得超過開關電壓範圍內之安培額定。 二、電動機及電感性負載,包括放電管燈,不得超過手捺開關安培額定值之百分之八○。 三、一般用分路上,以手捺開關控制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者,每一手捺開關控制插座出線口或可撓軟線連接器,其額定不得低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容許安培額定或標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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