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in全國法規

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-17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
匯流排與導線之支撐及配置,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匯流排及導線裝設於配電盤或配電箱: (一)匯流排與導線之裝置,應使其不受外力損傷,並應予牢固於適當之位置。 (二)接戶配電盤內應配置中隔板,使未絕、未接地之接戶匯流排或接戶端子不致暴露,避免人員不經意碰觸。 二、匯流排及導線之配置應避免因感應作用造成過熱。 三、進屋導線端之配電盤或配電箱,在盤上或箱內應有符合表二六~一規定之接地導線裝置,以供接戶線電源側被接地導線與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構架連接。所有配電盤或配電箱應以符合表二六~一規定適當線徑之設備搭接導線搭接一起。 四、配電盤及配電箱內負載端子,包括被接地電路端子,及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接地匯流排之配置,其接線不得跨越或穿過無絕緣之接地導線匯流排。 五、三相匯流排A、B、C相之安排,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,由頂到底,或由左到右排列。在三相四線△接線系統,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。 六、配電盤或配電箱內裝設符合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之非接地系統者,現場應予清楚且永久性地標示如下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注意 │ │非接地系統 │ │線間電壓為 伏特。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共同筆記
AI 白話文
立法理由
相關法條

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

寫些筆記,幫助學習與思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