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in全國法規

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01-18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
配電盤及配電箱之現場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電路標識: (一)每一電路應有清楚而明顯之標識其用途,且標識內容應明確。 (二)備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予標示。 (三)配電箱箱門內側應放置單線圖或結線圖,並在配電盤內每一開關或斷路器處應標識負載名稱及分路編號。 二、配電盤及配電箱應有明顯標示電源回路名稱。

共同筆記
AI 白話文
立法理由
相關法條

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

寫些筆記,幫助學習與思考